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國際勞動】南韓 42%以上的團體協約違反法規

根據南韓就業暨勞動部(MOEL)的調查,有 42%以上的團體協約違反現行法規。該部宣佈自今(2016)年41起積極進行違法和不公平團體協約的查察。
本項調查係由勞動部「勞動研究所」(the Korea Labor Institute)辦理,調查對象為20151月至20162月簽訂團協的企業計2769家,調查結果於328發佈。


報告指出,團體協約違法型態包括(1)排除特定工會之協商權占28.9%(2)優先及特別僱用權占25.1%(3)提供工會運作的財務支持占9.2%。(4)有關企業人事和管理權占13.3%。其情形如下:


 1)排除特定工會之協商權(exclusive bargaining party):即團體協約內容訂定企業不得與特定工會進行協商之行為,排除特定工會之協商地位和權利。此情行衍生自企業內複數工會間的競爭。2)優先及特別僱用權(priority & special recruitment rights):即團體協約內容訂定員工可於特定條件下由其子女優先於其他應徵者遞補其工作,或其子女不具僱用條件時免經公開徵選即可直接僱用。其條件包括職災(病)死亡、退休、資深等。此一內容被譏諷為工作繼承(job inheritance),違反就業公平。


內容
協約數(694 CBAs =100%)
勞工職災傷病或死亡,僱用其小孩或家人
505 CBAs (72.8%)
勞工達退休年齡而退休,僱用其小孩或家人
442 CBAs (63.7%)
勞工非因工作傷病或死亡,僱用其小孩或家人
117 CBAs (16.9%)
勞工因工作年資長,僱用其小孩或家人
19 CBAs (2.7%)
僱用工會推薦人員
5 CBAs (0.7%)


3)提供工會運作的財務支持(union operation cost assistance):即團體協約內容訂定由企業提供工會職員薪資、交通費、支持工會所屬聯盟基金等。4)有關企業人事和管理權(In relation to personnel and managerial rights): 


                         內容
協約數(368 =100%)
人事權
調動工會會員或職員須經工會同意  
232 CBAs (63.0%)
處罰或資遣工會會員須經工會同意  (紀律委員會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表決同數即表示未通過.)
52 CBAs (14.1%)
新招募須經工會同意
5 CBAs (1.4%)
管理權
基於管理理由而裁員,須經工會同意
154 CBAs (41.8%)
企業分割合併,轉讓或新增,遷移,停業、關閉,引進新技術,須經工會同意
123 CBAs (33.4%)
外包須經工會同意
92 CBAs (25.0%)
招募非正職勞工,須經工會同意,或其人數由勞資雙方協議
19 CBAs (5.2%)


調查報告指出,違法團體協約以僱用勞工人數300-999人之企業占47%為最高,而工會則以南韓工聯所屬工會占47.3%居首。如下表 違法情形(依企業規模和全國性工會區分)


分類
總數
企業規模
工會
Below 300
300999
Above 1,000
FKTU
KCTU
Independant
團體協約調查數(a)
2,769
1,722
705
342
1,621
750
398
違法團體協約數(b)
1,165
699
331
135
658
355
152
比例 (b/a)
42.1
40.6
47.0
39.5
40.6
47.3
38.2


勞動小編在處理這篇文章時,內心其實相當複雜。看到南韓工會透過團體協商把工會的手伸進管理權的運作之中,不禁為南韓企業管理者必須時時面對工會強悍作為感到些許同情,也為台灣勞工無法得到有力工會的保護而感到淡淡哀愁。而南韓勞動部的角色,除了在保障勞工權益上有其原則和作為外,對於工會的強勢作為,其實也屢有節制之舉,並非一句「勞資自治」就自廢了政府干預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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