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工運事件簿 ─ 九】1945年加拿大福特汽車工人罷工

福特汽車公司創立於1903年,創辦人亨利·福特被稱為「幫美國裝上車輪」的人。1913年,福特公司採用泰勒時動管理模式設立汽車裝配流水線,利用模組化和標準化的生產方式,大幅提高汽車裝配速度,為公司帶來快速擴張的能量。


1914年,亨利·福特宣佈公司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最低日薪為5美元,比當時勞動市場的行情高出2倍。福特公司的勞工一年薪資即可購買一量自己參與製造的福特汽車,其優渥的勞動條件令人羨慕。但公司對員工組織工會一事,向來採取反對和壓制的手段,包括使用公司保全、威嚇解僱、刺探員工隱私等爭議手段來防止公司出現工會,也引起諸多批評。1941年,福特汽車發生首次罷工,被迫與汽車工會(UAW)簽署了「閉鎖工廠」(close shop)條款,同意所僱員工以工會會員為限,象徵公司對工會圍堵策略的嚴重挫敗,而1945年加拿大福特汽車工人的罷工,更宣告工會安全條款正式被公司肯認。


1945年加拿大福特汽車工人的罷工背景,正是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之期,大量退伍軍人重新投入勞動市場,改變了勞力供需狀況,無形中也改變了工會在談判中的優勢。企業既然不必擔心勞力短缺,因此也不再接受工會的要脅,勞資雙方面臨新的經濟情勢,關係也出現微妙變化。


1945年加拿大福特汽車工人的罷工訴求有二,第一是要求建立「工會工廠」(A union shop),亦即福特汽車所雇用之勞工必須加入工會為會員;第二項則是「會費代扣」(Dues check-off),亦即公司幫工會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繳工會會費。由於工會訴求遭公司拒絕,汽車工會(UAW)所屬200分會,即溫莎(Windsor)地區福特公司內的工會遂於1945912發動罷工。此一行動,最重要的作用在於確保二次大戰後工會地位不受限縮。


此次罷工參與人數約11,000人,罷工期間長達99天,罷工手段除了糾察之外,還採取了關閉電力供應(closed the company's power house)和圍堵工廠(blockade)等較為激烈的手段,而爭議的解決則採仲裁(binding arbitration)途徑。


此次罷工是勞資雙方意志的對決,更取決社群對罷工行動的態度傾向。例如罷工所採取的圍堵手段,範圍相當大,造成交通嚴重阻塞,雖然僅僅3天,但如非市民的容忍,恐怕警力早已介入排除。更有趣的是,不論是公車或漁販運搬車,都有意無意駛入圍堵車陣之中,無形之中擴大圍堵的範圍,發揮了聲援罷工的效果。此外,軍警保持較為容忍態度,教會和商家提供帳篷協助罷工者及其家人,大量婦女協助埋鍋造飯,以及來自各地的捐款等,都充分展現各社群對罷工的強力支持。


罷工仲裁是由伊凡·蘭德法官(Justice Ivan Rand)負責,他的仲裁書否決了「工會工廠」的訴求,但支持「會費代扣」。他認為勞工是否加入工會乃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利,工會不得以集體協議限制勞工拒絕加入工會的自由權利,但因工會代表勞工進行集體協商,所負擔的協商的成本,如果只由工會會員承擔,將造成未加入工會之勞工享受不公平的搭便車利益,引起更多勞工拒絕繳交會費,因此,不論是否為工會成員,都有義務繳交工會費用。此一仲裁即為著名的「蘭德準則」(the Rand formula)。


蘭德法官的有關「會費代扣」的仲裁決定,其實包含了工會會員會費的代扣和非會員的「工會代理費」的扣繳,對工會財務的安全提供了必要的保護,對後來的勞動法制具有深遠的影響。雖然其仲裁決定至今仍有不同評價,但加拿大最高法院於1991年仍採納其見解,認為要求非工會會員繳交工會費用係屬「合理限制」(reasonable limit)。


一次歷史性的勞資爭議仲裁案件,蘭德法官為工會舖設了法律的保護網,也讓他名留工運歷史,應是他始料未及之事。(勞動小編之工運事件簿系列9





◎孟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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